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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1月1日起!动态标志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公告期缩短为2个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违法将被罚款!

发布日期:2026-06-28 13:47:14   来源 : 尚知鹿    作者 :小鹿    浏览量 :4
小鹿 尚知鹿 发布日期:2026-06-28 13: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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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商标法,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以来,历经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四次修改,本次《商标法》是第五次修改,新修订的商标法共9章87条。
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文

整理部分重要的新变动

一、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要素

新增“动态标志”,比如手机的开机动画、程序软件的动态展示、电影播放前影视公司的动画展示等,允许将这类“动态标志”作为商标注册,顺应了新领域新业态的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不得注册为商标。

二、商标公告期、商标异议期由“3个月”调整为“2个月”

第三十六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三、新增“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息备案条款

第六十五条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商标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其签名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负责。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各级负责商标管理工作、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四、新增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罚款条款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自行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三)其他严重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为。

五、新增“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处罚5倍违法经营额以下罚款的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五十四条(新增) 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下列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标志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三)故意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六、新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 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
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七、新增“商标注销”条款

第四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的,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自注销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八、新增一款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一)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者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九、新增“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的要素

第七十三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种类、性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价值、地理来源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注册商标中含有的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仅为指示所提供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真实来源,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容易导致混淆的除外。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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